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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辦法 / 家政科物品及場地借用管理辦法

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家政科物品及場地借用管理辦法

10813 家政科教學研究會會議通過

一、本科物品及專業實習教室以本校師生教學、訓練、研究及活動使用為主,不提供私人使用。

三、借用注意事項:

(一)      借用人或借用單位應由本校教職員工親自辦理,不可委由學生或他人辦
   理借用手續。

(二)      借用人或借用單位應依程序向本科技士填寫申請單(如附件),並向科
   主任知會。

(三)      借用人或借用單位於借用前具詳細瞭解借用物品或場地正確使用方式 
  
之責任,並應全權負責使用期間內之使用安全或環境整潔維護。

(四)      借用人或借用單位,應愛惜出借物品或場地,並保持完整,由借用人親
   自於借用期限前準時歸還。

(五)      借用人或借用單位不得任意在場地牆壁、門窗擅自打釘、鑽孔、張貼標
   語。

(六)      若遇清查、整理或財產清點及必要時,出借單位得隨時索回借出之物品
   或場地。

(七)      借用物品或場地,將到期而欲繼續借用時,如無人預約,得於到期前1
  
天內辦理續借,每次至多續借一次。

(八)      出借單位將於借用到期日,立即通知借用人或借用單位歸還。

(九)      借用人或借用單位對所借之物品,應善加愛護,如有污損或遺失情事,
   應負賠償之責。 

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若經核准者,出借單位可立即停止其使用:

()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物品、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活動期間有損物品與設備者。

()與學校教育活動不符者。

本辦法經家政科教學研究會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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