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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 / 學生獎懲規定

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107118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8211日施行

109714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981日施行

111630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181日施行

112119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221日施行

 

第一條  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 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獎懲規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學生之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或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五、住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六、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七、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八、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一、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五、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六、舉發重大弊害(含吸毒、吸菸(含電子菸、加熱菸、菸品添加物)、喝酒、檳榔及破壞公物等),經查明屬實者。

七、拾金(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八、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第八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者。

四、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第九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累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三、有特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四、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五、德、智、體、群、美五育總成績特優者。

六、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第十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

一、鐘響後及課間經勸導不進上課場地。

二、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隨地吐痰或丟棄水果、果皮、食物、器具、拋棄廢物等物品影響環境衛生者。

五、點名單及學校規定應交未交資料,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不遵守公共秩序,影響他人作息,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拾金()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八、違反本校「多媒體通訊設備(含行動電話)使用規範」,情節輕微者。

九、在校期間不按規定由側門進出學校,或違反本校「學生請假規定」情節輕微者。

十、學生之言論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公然侮辱、毀謗或恐嚇,情節輕微者。

十一、校內用電致生公共危險之虞,或影響正常教學與作息,經勸導不聽者。

十二、搭乘學生專車擾亂秩序、亂丟垃圾、廢棄品、公共衛生、不服車長及司機規勸,情節輕微者。

十三、機車、腳踏車隨意停放校園周邊妨礙他人者,或騎機車、腳踏車未戴安全帽、騎腳踏車雙載者。

十四、非運動場所從事體育活動,有影響安全顧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五、愛校服務遲到、無故未到或未事先請假、或執行工作期間玩鬧、未依時完成工作,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六、破壞他人物品,或未經他人允許使用他人物品。

十七、未經申請延繳,遲繳各項費用者。

十八、未依學校學生訂購外食規定(未依規定填具外食訂購申請單),外訂不符安全衛生之食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十九、攜帶本辦法第11條第3項與第12條第9項規定以外,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條所規定違法物品者。

二十、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住宿生不遵守宿舍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二、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三、擔任值日生或打掃工作未盡責,經勸導未改善,情節輕微者。

二十四、未經學校同意,私自攜帶寵物到 校,經勸導未改善,情節輕微者。

二十五、未依會議室、專科教室、圖書館使用規定,或攜帶飲料、食物進入,經勸導未改善,情節輕微者。

二十六、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七、無故不服師長、妨害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執勤、不配合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情節輕微者。

二十八、在校園內行潑撒、塗抹液、固體在身體部位之遊戲,或其行為影響

他人者,情節輕微者。

  二十九、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經勸導後對其職務仍未能負責者。

三十、出席學習節數其課程或活動,中途不假離開,涉及學生安全,情節輕微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

一、學生之言論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公然侮辱、毀謗或恐嚇者。

二、損壞公物、學校設施、設備,或攀折公有花木。

三、攜帶違禁品(如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撲克牌(非社團使用)、麻將、骰子等)、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刮鬍泡或其他物品者),情節較輕者。

四、違反本校「學生請假規定」情節嚴重者。

五、違反交通規則或不服從交通指揮者,情節尚非重大者。

六、出席學習節數其課程或活動,中途不假離開,涉及學生安全,影響課堂

    人學習者,情節較重者。

七、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係初犯者。

八、未經核可,恣意騎車進入校園、或停放機車於校內者。

九、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權益,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以電子郵件、網路通訊、網路平台散佈詐欺、誹謗、侮辱、猥褻、色情影()片、騷擾、暴力、威脅、不友善等違法之訊息者。

十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規則」第九條所列或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二、故意捉弄、欺負同學或與同學發生口角者。

十三、違反學校活動申請要點,影響他人及學校正常作息者。

十四、違反寒、暑假學生返校打掃實施要點者。

十五、無故不服師長、妨害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執勤、不配合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勸告不聽有具體事証者。

十六、與人糾紛不報告師長擅自處理滋生事端。

十七、未經該班導師允許擅自進入該班或空教室者。

十八、冒用或偽造(變造)家長文書及印章者。

十九、上課時不遵守課堂秩序,及違反本校「多媒體通訊設備(含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影響他人學習,情節重大者。

二十、有竊盜行為,但有悔意者。

二十一、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出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二十三、住宿生違反住宿規定,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四、擔任值日生或打掃工作未盡責,經勸導未改善或情節嚴重者。

二十五、言語或填寫或冒用他人姓名提供不實資訊,矇騙師長,情節嚴重者。

二十六、未經同意,私自複製學校任何居處鑰匙(或磁扣)者。

二十七、圍觀鬥毆並在旁鼓譟,情節輕微者。

二十八、未經學校同意,私自攜帶寵物到校,影響他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者。

二十九、未依會議室、專科教室、圖書館使用規定,或攜帶飲料、食物進入,經勸導未改善,情節嚴重者。

三十、違反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著作權法,情節較重者,相關行為如下:

1.於校內使用盜版仿冒商品,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者。

2.於學校電腦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者。

3.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者。

4.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者。

5.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者。

三十一、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三十二、在校園內行潑撒塗抹液、固體在身體部位之遊戲,或其行為影響

他人,已有前案紀錄者或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十三、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較輕者。

三十四、未經學校同意,私自販賣物品且足以影響學校秩序或規範。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聚眾滋事、教唆、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者。

三、學生之言論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公然侮辱、毀謗或恐嚇,情節嚴重者。

四、違反本校「學生考試規則」第十條所列或情節嚴重者。

五、竊盜、賭博行為者。

六、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七、在校內、校外喝酒、吸菸(含電子菸、加熱菸、菸品添加物)、嚼檳榔與非法食用毒品或管制性藥品(含危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或攜帶酒類(酒精飲料)及毒品到校遭查獲者(含協助參與者)。

八、違反住宿規定情節嚴重者(如住宿生不假外宿,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經查係再犯者)

九、攜帶違禁品(含刀、槍、甩棍、打火機、火柴、鞭炮等),足以妨害人身安全者。

十、故意毀損學校設施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一、越牆進或出學校者。

十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十三、製造爆裂物或凶器者。

十四、未經核准擅自到校園危險地點或角落者。

十五、校內、外抽菸(含電子菸、加熱菸)除依規定記大過處分外,視情節嚴重函送高雄市衛生局依菸害防治法裁罰。

十六、校園放鞭炮、煙火,致傷及同學或毀損公物者。

十七、未購票搭乘校車,經查獲後,仍拒絕補繳費用者或未遵守校車乘車規範,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

十八、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重大者。

十九、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二十、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權益,情節重大者。

二十一、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重大者。

二十二、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227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二十四、違反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著作權法,情節嚴重者,相關行為如下:

1.販賣盜版商品,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2.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者。

3.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者。

4.利用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網路平台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非法訊息者。

5.利用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網路平台類似功能之方法,公然侮辱、謾罵、惡意攻訐學校或他人者。

6.網路平台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者。

7.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違法行為者。

8.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者。

9.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者。

二十五、對教職員工肢體施暴,情節重大者。

    

第十三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生輔組(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交由「學生奬懲委員會」議決後校長核定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懲處不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懲處不公布)

五、警告、小過以上懲處之決定,應以訊息或書面(獎懲通知書)通知家長。為重大之懲處,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第十四條  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記大功、大過、記功、記過、嘉獎、警告,並通知導師加強輔導。

第十五條  學生之特別獎勵,應經由獎懲委員會議審議後辦理。

第十六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  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

第十九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

          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二十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學 生 獎 懲 簽 核 單            

班級

座號

姓名

事實記述

 

 

 

 

 

 

 

 

 

 

 

 

 

 

 

 

獎懲種類

 

 

 

依據學員生手冊學生獎懲實施

要點及其有關規定第   

之規定應予以

□大過           □大功  

□記過           □記功  

□警告           □嘉獎  

□其他            

 

 

 

 

 

 

 

 

 

 

 

 

 

 

   

導師

 

輔導教官

輔導教官

   

輔導室(大過以上)

地點

 

 

 

 

簽報人

 

      

生輔組長          主任教官              學務主任           校長

登記員                                                                   1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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