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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 / 學生請假規定

國立旗山農工學生請假規

                                                                                 1097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學生請假之假別區分為事假、病假、婚假、陪產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公假及   臨時外出等。

二、學生請假類別說明

()事假:學生因家庭事務不能上課時,應於請假日前完成請假手續,並由家長出具證明文件辦理,除突發事故當日先以電話口頭請假再依規定完成補請假手續外,餘均應事前完成請假手續。

()病假:必須檢附醫院就診證明(藥單)、掛號證明,特殊原因持家長證明辦理。3日(含)以上請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於返校上課3日內填妥請假簿辦理,逾期依校規處分。

()喪假:

1.因父母死亡者,視需求最多核予喪假15(不含假日,並於百日內完成請假)

2.曾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視需求至多核予喪假5(不含假日,並於百日內完成請假)

3.其餘親戚過世屬事假。

()產前假:學生若懷孕於分娩前,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得請八天產前假。

()娩假:學生請產假時,應檢具健保局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之證明書填寫請假單。學生生產,而有子女出生證明書,得請假42天。

()流產假:學生若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者,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得請假42天;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得請假21天;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得請假14天。

()育嬰假:學生撫育子女未滿3歲前,持有證明者,得請育嬰假。

()生理假:因生理日致上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超出部分以事假辦理。

()婚假、陪產假: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家長〈監護人〉之證明辦理。

()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內()比賽或公共服務,須檢附參加活動核准文件或老師之書面證明,並於公假開始前2日完成申請核准。

2.基於教學或輔導需要,指定學生主動辦理之公假,未能如期完成請假手續,限一星期內完成補請假手續。

3.除義務兵役有關及參與歲時祭儀之原住民學生之公假外,請公假一律使用公假申請單。3日以內者由學務主任核准,3日以上呈校長核准。

4.公假請假流程:請假人填妥公假單→請承辦教師(官)簽章→請導師簽章→生輔組組長簽章→呈主管核准→生輔組承辦幹事登錄。生理假:生理假應檢具家長證明,每月以一日為限,超出部分以事假辦理。

(十一)臨時外出:到校後因臨時或緊急之事、病、喪假須外出時,一律須填寫臨時外出請假單(一式三聯)完成臨時外出請假手續。外出時一聯交生輔組、一聯交警衛室、一聯學生自存以備查驗並於請假時,附上本聯以資證明。臨時外出者,須經導師聯繫家長確認同意後始可外出。未按規定請假即外出時,除以曠課登記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且不得補請假。

三、請假均須經導師簽章核准,1~2日輔導教官核准3~4日由生輔組長核准,5日以內由學務主任核准,7日以上者由校長核准;若學生請假程序或資料缺漏,檢核人應註記原因以利改

四、學生辦理請假手續限使用本人請假簿,親自辦理為原則;經家長簽章及檢附相關證明後陳導師初審,再依請假程序呈核。

五、請假核准後,送學務處承辦職員處完成登記手續,始為完成請假程序。未按規定請假按校規處分。

六、學生因特別事故或重病,無法到校上課,在短時間內無法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出具書面報告,先行辦理請假手續。

七、學生曠課累積達42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八、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個案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九、學生請假如遇定期測驗或學校辦理之全校性或全年級之測驗,應事先辦理請假,且應於導師簽章後先行敬呈教務處教學組後並附上補考申請證明,再依請假程序完成登記。

十、請假簿經核准後另行塗改者,依校規議處外,其原請之假除持診斷證明之病假外,餘均以曠課登記。

十一、請假注意須知:

()流程:家長簽證→導師→生活輔導組(輔導教官)→學務主任→校長→生輔組登記。

()凡當日未到者又未請假由導師通知家長,缺曠達20節以上者生輔組寄發缺曠通知單通知家長。

()缺曠登記如有錯誤情事,請本人帶請假簿至生輔組說明更正。

()在校因故中途離校手續辦完後請將證明文件交校門口(傳達室)登記。

()不假外出依學生獎懲規定處分。

()因病或事故無法到校時,請家長於早上九點前以電話先行聯絡導師,事後始得按規定請假。

十二、「全勤獎」定義:學期間無任何曠、缺、遲到早退(包括早自習及上課)、病假(流感、肺結核等法定傳染病除外)、事假(公假、喪假除外)者,頒予全勤獎。

十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決議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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