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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保護專區 / 公務機構在個資生命歷程各階段應負責任


公務機構在個資生命歷程各階段應負責任

依下面第16及第6條等規定,學校若因辦理全市性或社區活動等,而必須收集非本校合法擁有之個資時,蒐集個資的網頁或紙本, 一定要告知「公務機關名稱」、「用途」及「使用地區及期限」(第8條),在經「當事人同意後」或「因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的情況下,始得收集(第15條)。若無法源證明機構可以永久保留個資的話,應訂定保留期限,並於事後把銷毀過存證。
在行政實務上:大型活動的簡章、報名表或保密協定之類文件,就算符合教育目的具合法性,但最好還是載明上文所述的幾項要求,並加註本活動將會公開的個資項目。例如:「基於鼓勵原則,本比賽獲佳作以上的學生,將會在 XXX 網頁公告校名及學生姓名」。

第16條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 6 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 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施行細則第4條,部份內容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生活之個人資料,指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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