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96年06月12日經會議決議通過
104.05.01 104年度董事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5.11.04 105年度董事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07.11.08 107年度董事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01.20 111年度董事會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11.12.03 第8屆董事會111年度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
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協助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發展為宗旨,依有關
法令規定,訂定工作目標與重點業務項目如下:
一、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學環境
二、獎勵教師進修研究
三、獎勵學生敦品勵學(頒發學行績優獎學金)
四、獎勵師生參加各項競賽(頒發各項競賽績優獎金)
五、獎勵教師輔導學生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
六、師生急難救助
七、其他有關校務發展提升校譽之事項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參佰萬元整,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
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旗山區旗甲路1段195號(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及有關辦法之訂定。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
以後之董事除校長為公股當然董事隨本職異動外,其餘董事由前一屆董事
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總人數
五分之四。
公股當然董事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
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
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
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行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
代理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
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
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
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
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與解任。
六、解散之擬議。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條:本會置執行長、執行秘書、出納各一人,依董事會議決議辦理本會會務。
執行長、執行秘書、出納,由董事會議決議聘請本校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
關備查。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送主管
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
須經董事會通過。
第十三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
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之,不得存放或
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第十四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法人許可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
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應
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
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第十六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
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