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場設備儀器工具材料損毀失竊處理辦法
一、本辦法參照有關設備物品管理法及本校實際情形訂定之。
二、在工場實習中,雖使用正確方式操作,但因設備或儀器工具之自然劣化不可抗力或非人為因素等,而導致毀損,應立即報告教師或技士、技佐,並填寫設備故障報告單或儀器工具毀損報告單,經科主任核實者,使用人﹝學生﹞不負任何責任。
三、使用人因操作方法不當或疏忽,工作精神不良或人為因素等,而致設備儀器工具毀損者,應負賠償或修護之責任。
四、因惡意、蓄意致使設備儀器工具損毀者,除應負賠償或修護之責任,並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並通知學生家長。
五、負責保養之學生因怠忽職守,而導致設備儀器工具損毀者,應負賠償或修護之責任。
六、學生在實習工場中,未經任課教師允許,擅自取用材料或將場內物品攜出,視為偷竊除依學生獎懲第八條第五款議處外,並通知學生家長。
七、使用人﹝學生﹞因未善盡保管之責,致借用之設備或儀器工具遺失者,應負責賠償。該設備或儀器工具若有危險性者,除依法報請上級處理外,並應積極設法追回。
八、本「處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九、本「處理辦法」經實習輔導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