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103.2.18行政會報通過
第一條 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本校實習場所之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與危險物及有害物(以下簡稱危害物)之安全運作,避免對人員或環境造成危害,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相關法令,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毒化物:係指經「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公告,對人體及環境生態有害之化學物質。
二、危害物:係指經「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等相關法令公告,對人體及環境生態有害之化學物質或廢棄物。
三、化學藥品:除毒化物及危害物以外之化學藥品皆屬此類。
四、實習場所:指本校適用安全衛生法之實(試)驗室、實習工廠、專業教室等,有教職員工生實際從事實驗或實習之作業場所。
五、運作:指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
六、運作場所:指本校運作毒化物之各實習場所。
七、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指相關處室指定負責統籌系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教職員。
八、相關處室科:指本校實習場所有運作毒化物或危害物之單位。
第三條 總務處庶務組負責下列事項:
一、督導各相關處室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及本要點規定之事項。
二、協調督導化學廢液清運、處理相關事宜。
三、協助化學藥品、毒化物與危害物災害處理。
四、彙整各相關處室定期送交之毒化物管理紀錄。
第四條 相關處室科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所轄實習場所毒化物、危害物及化學藥品之運作教育訓練及緊急事件之應變。
二、所轄實習場所毒化物及危害物之採購、貯存、標示及使用紀錄等相關事宜。
三、所轄實習場所毒化物、危害物、化學藥品及化學廢液之管理與有關環保安全衛生措施之定期自動檢查。
四、所轄實習場所化學廢液之分類、收集、貯存及傾倒紀錄等相關事宜。
五、所轄實習場所應於每年盤點毒化物、危害物及化學藥品乙次,結果應送總務處庶務組備查,總務處庶務組得抽查實習場所毒化物、危害物及化學藥品存量是否符合。
第五條 採購毒化物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採購應由相關系所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統一請購,請購時應要求廠商提供中英文物質安全資料表及危害標示,同時通知總務處庶務組。
二、請購之毒化物如為本校尚未取得運作核可或登記備查號碼者,則須由相關處室科提供相關資料送交總務處庶務組函報相關主管機關,取得相關核可或備查後,方可購置。
三、每一物質應於購入日起建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第六條 運作毒化物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置備運作場所安全設施標示圖與物質安全資料表於明顯易見處。
二、人員應穿戴安全有效之個人防護用具,在具通風及安全之特定場所下操作。
三、每次使用應確實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四、實驗後剩餘、新製造之毒化物或不明產物,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五、依毒化物之特性置備適當之緊急應變及急救設備。
第七條 貯存毒化物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相關處室科應設置適當之毒化物貯存場所,並集中由專人管理。
二、存取毒化物時,應立即更新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三、依其特性儲存於通風及安全良好(固定防傾倒)之特定場所。
四、置備物質安全資料表於貯存場所明顯易見之處及確實張貼危害標示。
五、依毒化物之特性提供適當之緊急應變及急救設備。
第八條 運作毒化物之相關處室科應依下列注意事項填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以供總務處庶務組及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
一、操作人員須於運作時立即登錄毒化物採購、使用、庫存及廢棄之相關資料。
二、相關處室科應彙整所轄實習場所毒化物之採購、使用、庫存及產生有害廢棄物相關登錄資料,並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三、相關處室科應彙整所轄實習場所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於每學期結束前繳交總務處庶務組彙整存查。
第九條 實習場所化學廢液貯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容器應明顯標示其種類、性質並保持良好情況,如有損壞或洩漏之虞,應立即更換並隨時保持容器清潔。
二、化學廢液貯存應注意其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化學廢液應分別貯存,絕不可混合貯存。化學廢液相容表應懸掛於實習場所明顯處,並公告周知。
三、化學廢液貯存場所須有洩漏防護設施,以避免意外洩漏造成危害。
四、化學廢液勿堆高及置於近火源處,其儲存場所,應避免高溫、日曬及雨淋,並有通風排氣設備。
第十條 運作毒化物之實習場所若發生毒化物事故時,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發1小時內報知總務處庶務組,事發12小時內以書面陳報校長並通知總務處庶務組,事發3天內填寫「毒性化學物質事故通報表」,交由總務處庶務組向事故發生地主管機關報備並副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第十一條 各相關處室科化學藥品、毒化物與危害物處理經費由學校統籌款支應。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