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實習工場安全衛生檢查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94年 10月31日實習輔導會議通過
一、為謀實習時人員之安全及防止設備、儀表、器具、實習工場等之
意外損壞訂定本辦法。
二、各工場實習中如發生意外事故時除應即報告教師處理外,事後應
填寫意外事故報告書送科主任轉報實習處備查。﹝報告表置於各
科及實習處﹞
三、各科實習工場應於每年三、五、九及十一月初舉行安全檢查,安
全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後提出實習安全衛生檢核表(自評),送實習
處再派員複評。
四、安全檢查人員由各科主任指定教師或技士、技佐擔任之。
五、對於安全衛生教育工作熱心且頗有貢獻之人人員由各科主任報實
習處轉呈校長獎勵之。對其教育工作不力,因而時有意外發生之
人員應予糾正。
六、一般檢查項目列於檢核表內,檢核表置於各科及實習處。
七、本辦法提實習會議通過,並提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改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