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組織章程
總則 會員 組織及成員 會議 經費及會計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高雄縣省立農工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錄。
第三條:本會以協助母校校務發展、股利在校生敦品勵學,聯絡校友感情,
交換知識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本縣行政區域為組織。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縣旗山鎮旗甲路一段195號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編印本會基本會員暨榮譽會員通訊錄。
2.校友急難互助。
3.於母校之各項聯繫。
4.舉辦校友聯誼活動。
5.協助母校校務發展。
6.補助在校生各項績優獎勵。
7.其他有關校友連繫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四種:
1. 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藉本團組織區域任有行為能力、具有省立旗山農工畢業校友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交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2. 準 會 員:凡本校應屆畢業生繳交準會員入會費者。
3.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不限戶籍之個人,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交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並交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4. 榮譽會員:凡不定期贊助本會,全年度捐款累計金額再一萬元以上,提請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榮譽會員。本會榮譽會員應由理事長擇期頒發榮譽會員證書,以示尊重。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會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罷會決議
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緊告或停權除分,其為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罷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在友左列情事之ㄧ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除名。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本會基本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為:
一、發言權。
二、表決權。
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四、罷免權。
五、其他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前項規定中第二.三.四款對準會
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不適用。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交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成員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罷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並於會員(會員代表)罷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長(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
育理事監、監事出缺時,依次替補,以補足原任者於流之任期為
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
是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請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物理事中 選舉依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综合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 大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 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 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ㄧ者,應即解任:
1. 喪師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於任期二分之ㄧ者。
第廿四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裡、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受各種委員會、小姐,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五人,其聘請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召集,召集
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招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德化分地區,依會
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
會職權。前向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
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罷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於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免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間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是同辭職。
第卅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聯同議程函報組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即會計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
2. 常年會費:
3. 準會員入會費:
4. 榮譽會員:
5. 會員捐贈。
6. 國內外公私團及個人之捐贈。
7. 利息收入。
8. 其他收錄。
第卅五條:本會會暨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 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罷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議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本章成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