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旗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學生借用運動器材管理要點
1.本校為了便利學生借用運動器材,加強體育活動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2.本校運動器材除體育課外,每日放學後憑學生證申請借用。
3.體育正課借用運動器材,應由各班康樂股長派人向器材室登記借用,課後應即歸還。
4.本校運動代表隊之訓練、比賽等活動,需要借用器材時,應由各該隊隊長或各班康樂股長登記借用,用後應即歸還。
5.於第二條借用規定時間外,必要時,須經體育組允許,依前條之規定借用。
6.課外借用器材時間,每日下午四時十分至五時五十分截止,一律於隔日上課前歸還。
7.借用運動器材用畢,應依規定時間歸還,使用中途不得轉借或委託他人代還,如因而發生損壞或遺失情事時,應由原借用者負責賠償。
8.借用之運動器材,必須按時歸還,如有延期不歸還或故意拖延時間歸還者,除予以適當之處分外,並停止借用權一年。
9.借用之運動器材須加愛護,如有損壞或遺失,應賠償同廠之新器材,但自然損壞者不在此限。
10.借用之運動器材,非經特准,不得私自攜出校外,違者記小過乙次,並酌扣運動道德成績。
11.雨天或運動場潮濕、泥濘、體育組酌情停止借用器材。
12.鉛球、鐵餅、標槍、鏈球等有危險之器材,必須要有教師在場始可使用。
13.各種器材必須在規定之場內使用,不可隨處玩耍,如因而被沒收者,借用者應負賠償責任。
14.體育組必要時,得隨時將借出之器材通知歸還,不得有延遲或不交還之行為。
15.本辦法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